2024年5月22日消息,山西恒达轻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被国家外汇管理局运城市分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根据公告内容,对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进行详述,山西恒达轻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针对相关事宜提交对应的确切证据或者提交的有效证据并非真实。
山西恒达轻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构成了未提交真实单证的违规行为。公告指出,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运城市分局调查,最终给予山西恒达轻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